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具可诉性
【裁判要旨】企业预先核准阶段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技术性结论,不具备行政确认的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劳动鉴定委员会是一个由多家机构组成的技术性、群众性的鉴定机构,不是一个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其鉴定行为也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可诉性、鉴定结论、劳动能力、具体行政行为、劳动鉴定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职权
D922.14(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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