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带宽和流量不宜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要点提示】在网络带宽和流量作为互联网虚拟资源不能计算其价值的时候,本案定性问题应着重于犯罪行为、犯罪客体和造成的后果。
网络带宽、互联网、犯罪对象、流量、盗窃罪、虚拟资源、犯罪行为、定性问题
D924.35(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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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带宽、互联网、犯罪对象、流量、盗窃罪、虚拟资源、犯罪行为、定性问题
D924.35(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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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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