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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于托收持有汇票无权主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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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票据权利人是指通过出票或背书转让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但持票人不当然是票据权利人。在国际托收业务中,银行因办理业务需要而持有汇票,此时银行为托收当事人而非票据当事人,其无权主张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人、托收业务、银行、主张、汇票、票据当事人、背书转让、业务需要

D924.33(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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