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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执行异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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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作为执行标的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应认定是波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为证明自己的执行异议,提交了其他法院出具的执行标的房屋归案外人所有的民事调解书。但该民事调解书仅系法院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房屋归案外人所有的协议的确认,并非是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并且调解书在执行法院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后才生效

房屋登记、执行异议、所有权人、民事调解书、执行法院、审查、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标的

D923.2(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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