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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越权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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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对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行政机关不能超出复议事项的内容而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行为违法、越权、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集体讨论、证据不足

D925.3(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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