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班轮公司作为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裁判要旨】作为向社会公开揽货的国际班轮公司,具备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法律特征。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代表货主向班轮公司提出订舱、提箱等合理请求后,班轮公司应履行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交易。班轮公司“封杀”某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合理的运输代理服务请求的行为,违背了班轮公司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侵犯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国际班轮公司、法定义务、强制缔约、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自主权、法律特征、公共运输
D923.6(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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