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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抢得财物情形下抢劫数额巨大情节加重处罚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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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被告人霍刚、王鑫合谋随机抢劫,致受害人轻伤,但由于受害人反抗而未实际抢得财物,被告人霍刚、王鑫在实施抢劫时并不知道被害人林某的财物达到数额巨大,但被害人林某被抢劫的裤袋内和挂包内的财物达到数额巨大、大。笔者认为被告人霍刚、王鑫构成抢劫犯罪既遂毫无异议,但被告人霍刚、王鑫没有抢劫数额巨大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明知是数额巨大的财物而实施抢劫,最后也没有抢得数额巨大的财物.依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和刑罚罪刑相一致原则的精神,不应当对被告人霍刚、王鑫适用抢劫数额巨大情节的加重处罚条款。

处罚条款、抢劫、财物、情节、犯罪既遂、被告人、主观故意、受害人

D924.34(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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