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即:”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共组织官员、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商业利益、行贿罪、刑法第、不正当、处罚、财物
D630.9(国家行政管理)
2011-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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