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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利益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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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周雷(化名).被告:周英(化名)、周明(化名).原告周雷诉称周英系周雷祖母.1998年8月,周英等人租赁居住的无锡市大成巷6号房屋被依法拆迁,周雷与周英同属于被拆迁人.周雷在拆迁过程中向开发公司支付了超面积贴费人民币17000元,后周雷与周英被安置在无锡市芦庄四区2号101室(以下简称安置房屋).人住后,周雷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00年10月,周英通过优惠政策取得该房屋的优惠产权.2007年5月,周英以周雷另有住房为由,要求确认周雷对安置房屋不再享有居住权,法院支持了周英的诉讼请求.就安置房屋的取得,周雷基于是当时的被拆迁人支付了超面积贴费,现周雷在该房屋中已无居住权,扣除周英已支付的8万元,周英还应向周雷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199490元.

居住权、利益、周英、房屋、支付、被拆迁人、安置、无锡市、原告、优惠政策、诉讼请求、面积、开发公司、经济补偿、人民币、大成巷、祖母、租赁、装修、住房

D9(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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