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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代理人不得主张代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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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上诉人)郑某.被告(被上诉人):潘某.2009年9月10日,郑某(甲方)与潘某(乙方)签订雇佣协议.该协议载明:乙方请甲方提供有偿服务、代笔诉讼,并作为乙方委托代理人:如通过诉讼获赔5000元以下或6000元以上的.乙方分别按赔偿金总额的10%、20%支付给甲方;如有一方签约后半途终止,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500元.之后,郑某代理潘某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参与两次法院庭审.2010年7月19日,潘某与用人单位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潘某3800元.2010年9月9日,郑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支付劳务酬金380元及违约金500元.经查明,除本案涉及的诉讼代理外,郑某曾多次为他人提供(仲裁)诉讼代理服务.

公民、诉讼代理人、用人单位、违约金、支付、上诉人、法院庭审、一次性补偿、委托代理人、主持调解、有偿服务、雇佣协议、劳动争议、代理服务、赔偿金、总额、仲裁、原告、提起、签约

D9(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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