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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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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燕.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忠.陈某燕与陈某忠原系大学同学,两人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自1995年起两人开始创业,婚后以陈某燕亲属的名义成立了11家公司,其中8家为销售公司,3家为生产公司,主要产品为喷绘机.2007年7月,陈某燕与陈某忠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约定8家销售公司归陈某忠所有,3家生产公司归陈某燕所有,并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及违约责任.

离婚、协议解除、竞业禁止义务、条款、性质、销售公司、上诉人、违约责任、生产、婚姻关系、喷绘机、原告、亲属、结婚、登记、大学、创业、产品、被告、案情

D9(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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