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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商品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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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的前身为山东省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1999年12月21日,原告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200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665032号的“Lj+LUJIN”的组合商标,有效期为200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物、棉织品等.

注册商标、商品通用名称、有效期、山东省嘉祥县、鲁锦、民间工艺品、原告、有限公司、文字商标、棉织品、纺织物、组合、实业、服装、案情

D9(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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