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犯罪中两种行为的认定
”案情”被告人王爱国、孙美玉自2003年先后独立或与他人合股开办或承包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京金来宝浴池、朝阳区北京海上大都会冼浴有限公司、北京江苏饭店的海日裕阳(北京)国际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崇文区北京阳春白雪洗浴休闲会所、北京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洗浴部等五家冼浴场所.王爱国、孙美玉之子被告人王思嘉于2006年亦参与了上述各洗浴场所的经营管理话动.被告人王爱国、孙美玉、王思嘉以上述冼浴场所的经营作掩护,通过被告人王爱宝、张田振及孟红、赵岩、龙敏(均另案处理)为经理,分别在上述各场所内,组织、领导众多卖淫人员长期大肆进行卖淫活动组成了以被告人王爱国、孙美玉、王思嘉为首要犯罪分子,被告人王爱宝、张田振及孟红、赵岩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集团.截至2009 年4 月9 日,被告人王爱国孙美玉、王思嘉组织、领导被告人王爱宝、张田振及孟红、赵岩、龙敏等人组织他人卖淫3万余人次,并采用多种方式向螵客索要高额螵资,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万元.被告人王爱国、孙美玉、王思嘉共同支配上述犯罪所得.
卖淫犯罪、被告人、北京、美玉、爱国、有限公司、休闲会所、组织他人、洗浴场所、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经营管理、非法获利、犯罪集团、犯罪分子、人民币、活动组、东城区、大酒店、崇文区
D9(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