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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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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中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新型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法尔胜).被执行人: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龙光).申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与被执行人河南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河南龙光尚应给付江苏法尔胜贷款1056836.9元,负担诉讼费6825元.根据江苏法尔胜的请求,江阴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法院扣划了河南龙光银行存款33400元,扣押现金11600元,除此以外,未发现河南龙光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执行程序、瑕疵、股权转让、被执行人、江苏省、河南、有限公司、人民法院、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银行存款、江阴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效力、诉讼费、营业、现金、请求、民事

D9(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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