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
”案情”中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新型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法尔胜).被执行人: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龙光).申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与被执行人河南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河南龙光尚应给付江苏法尔胜贷款1056836.9元,负担诉讼费6825元.根据江苏法尔胜的请求,江阴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法院扣划了河南龙光银行存款33400元,扣押现金11600元,除此以外,未发现河南龙光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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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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