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骨灰的民法调整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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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骨灰的民法调整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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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艾某某诉青山殡仪馆丢失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认为:青山殡仪馆将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造成其亲属精神痛苦,系该馆工作人员失职所致,该馆有过错,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由青山殡仪馆赔偿原告550元结案.

骨灰、民法调整、保护、殡仪馆、青山、损害赔偿纠纷、主持调解、原告、精神痛苦、工作人员、法院审理、武汉市、1992年、遗失、失职、山区、亲属、结案、过错

D913(法学各部门)

2011-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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