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受让人的申请再审人资格认定
@@ 2011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内容是: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现就<批复>的主要内容做简要解读,以便于在民事再审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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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82(中国法律)
2011-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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