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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当场处罚之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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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杨桦林.被告: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北大队.2010年1月8日18时12分.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北大队民警卜具身着譬服、反光衣在香洲景山路交海滨南路路口执勤时,发现杨桦林驾驶的粤CF6131号小轿车在景山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景山路红绿灯处时,在右转弯车道上往左边排队缓慢行驶的车辆的右侧往左侧强行插入,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遂当场作出编号44040202-500801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杨桦林罚款200元,并当场送达给杨桦林.之后,杨桦林缴纳了罚款及滞纳金78元.杨桦林不服处罚决定,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道路、交通违法、当场处罚、杨桦林、珠海市、交通警察、处罚决定、景山、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区人民法院、支队、香洲、简易程序、罚款、大队、车辆、滞纳金、小轿车、红绿灯

D922.14;D920.5(中国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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