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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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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徐尚忠.原告:付秀兰.被告:北京永盛联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2005年6月,机电公司由北京市西直门内机电产品采购供应站改制设立.改制时,徐尚忠、付秀兰分别认缴了占公司注册资本4%的股金,成为机电公司的股东.机电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2月1日前送交各股东.

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瑕疵、诉讼、机电公司、机电产品、公司注册资本、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主管部门、原告、有限公司、行政法规、会计年度、公司章程、改制、产品采购、北京市、国务院、供应站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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