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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及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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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华新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华新新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吴淞商贸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吴淞公司).1997年4月,联华新新超市经工商核准设立,股东为新吴淞公司和联华超市商业公司(后更名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联华新新超市的公司章程约定:联华新新超市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验后,十天内送交各股东及政府有关部门,并接受其监督:股东有权自行聘请审计师、会计师查阅公司账簿,查阅时,公司应当提供方便.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账簿、正当目、联华超市、上诉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上海、公司章程、总公司、审计师、会计师、制作、政府、原告、商业、商贸、聘请、监督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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