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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在股东身份确认案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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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建华.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破上诉人):杭州新亚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达公司).新亚达公司于2003年4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公司由自然人郭小全、张铁华、商新娟和方建华四人投资设立,出资比例分别为26%、25%、25%和24%.公司设立时已依法制定章程,四名股东均在章程上签字,且在股东名册中记载.

商法、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股东名册、身份确认、案件、有限公司、申诉人、上诉人、人民检察院、注册资本、章程、依法制定、公司设立、工商登记、出资比例、自然人、浙江省、原告、投资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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