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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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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荣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红岩墨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岩公司).1997年,原国有企业重庆墨水厂(以下简称墨水厂)以职工出资整体购买企业国有净资产的方式改制设立红岩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墨水厂将企业资产一次性量化给在职职工个人,量化总额为300万元,其中积累股(C股)195万元,岗位股(D股)105万元.职工必须以现金认购基本股(A股)后才能取得资产量化权,出资额与一次性量化给职工个人的股份额之比为25∶100.按照墨水厂改制的相关文件计算,周荣庆应获取的资产量化额为16246.8元,其应缴现金金额为162468×25%=4061.7元.1998年5月29日周荣庆交款4059.35元.1998年红岩公司工商档案登记的股东共140人,登记的出资额总计为3513500元,其中包括周荣庆,其登记的出资额为16246.8元.据此计算,周荣庆的持股比例应为0.46%.2000年3月,周荣庆辞职离开红岩公司,并从红岩公司领取了18600元的安置费和4061.7元的退股款.周荣庆离职后,红岩公司将包括其在内的离厂人员退回及其他人员减持的股份按改制时的方式转配给了其他职工.2002年后,红岩公司自行保留的股东名单中载明的股东共计145人,其中无周荣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行为、法律性质、红岩、在职职工、墨水、资产量化、出资额、水厂、改制过程、上诉人、企业资产、档案登记、国有净资产、重庆、现金、计算、国有企业、股份、持股比例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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