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职业经理人与酒店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性质判断
”案情”原告:荣某.被告:上海邦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臣公司).2004年12月15日,邦臣公司与武汉龙泉农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合同约定,龙泉公司为业主.邦臣公司为管理方,业主是酒店的所有者,业主有意获得邦臣公司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并有意聘请管理方负责经营及管理酒店.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业主按期向管理方支付本合同所列管理费,按期支付本合同所列的管理方派出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保证管理方委派的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酒店实施经营管理权.
酒店管理、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合同约定、管理方、有限公司、业主、经营及管理、经营管理权、专业知识、专门技能、支付、授权范围、管理合同、总经理、所有者、农业园、管理费、原告、义务
D922.5;D920.5(中国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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