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站致汽车储气瓶爆炸之责任承担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有限贵任公司周家湾加气站(以下简称周家湾加气站).
2007年l1月1日,被告周家湾加气站在给原告张某的长安面包车加气时,原告车载储气瓶发生爆炸,致原告受伤,面包车被炸毁,加气站充装设备受损.
气瓶爆炸、责任承担、加气站、储气瓶
D920.5;D923(中国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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