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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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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陈克斌.被告:重庆英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公司).2004年6月,陈克斌应聘到英利公司工作.英利公司与陈克斌分别于2005年3月1日、2006年3月1日、2007年3月1日连续三次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陈克斌继续在英利公司工作,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31日,英利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陈克斌不满英利公司的做法,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劳动关系、固定期限、房地产、重庆、原告、应聘、续签、协商、提起、签订、法院、被告、案情

D922.5(中国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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