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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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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公诉机关: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薇,又名黄浦,男,1986年9月7日出生.因故意犯罪,2004年被河南省信阳市平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故意犯罪、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公诉机关、信阳市、罗山县、被告人、判处、案情

D924.1(中国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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