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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司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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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被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被告: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以下简称天府可乐集团)诉称,天府可乐集团对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享有商业秘密权.1994年,天府可乐集团与百事可乐国际公司的子公司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成立了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天府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百事天府公司生产天府可乐饮料及浓缩液、百事系列产品等.

商业秘密权、许可使用费、司法、天府可乐、有限公司、重庆、集团公司、中国、可乐饮料、原告、系列产品、生产工艺、控股公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国际公司、被告、百事可乐、子公司、浓缩液

D920.5;D922.294(中国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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