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成就后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应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案情”原告: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奉银行).被告:盈达电于商务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达公司).原、被告于2004年4月签订银行软件合同一份,约定:鉴于原告准备将其上海代表处升格为上海分行,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向原告提供TAIBS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并向原告员工提供指导和培训及相关服务;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合同总价为美元285000元;被告同意如原告于合同签订1年后(自合同签订当日起计算)仍未能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执照,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被告将在接获原告通知后的1个月内无条件退还所有已收款项予原告,而原告允许被告撤除所有TAIBS相关的装置,至此,合同视为正式终止等.
解除权、履行、原告、被告同意、合同签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软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应用系统、上海分行、相关服务、商业银行、软件系统、电于商务、代表处、装置、执照、支付、员工、协商
D923.6(中国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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