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案由确定和归责原则
”案情”原告:李某.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2010年5月22日.原告车某去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购买简约组合珍珠花菇(300克)16包,每包单价37 49元,共计631.84元;简约组合北海鱿鱼(280克)9包,每包单价35.29元,共计317.61元.购买食品后,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存在诸多食品安全问题,遂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赔偿责任、案由确定、有限公司、被告、原告、食品安全问题、区人民法院、组合、食品标签、赔偿损失、单价、预包装、深圳市、珍珠、鱿鱼、销售、起诉、罗湖、花菇
D920.5;D922.16(中国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