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情”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系搜索引擎网站,该网站主要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被告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工程建设、网络技术应用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等,其网站为www.og.com.cn.该公司在网站”企业概况”中称该公司拥有4个网站:中国奥商网(www.og.com.cn)、讴歌网络营销伴侣(www.og.net.cn)、青岛电话实名网(www.0532114.org)、半岛人才网(www.job17.com).该公司在网站中介绍其”网络直通车”业务时称:无需安装任何插件,广告网页强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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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2012-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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