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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套房产规避执行的司法识别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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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规定从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出发,适度限制了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执行.该条规定也被社会通俗地理解为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的,法院不得强制拍卖该房产以偿还债务.

房产、司法、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查封、强制拍卖、民事执行、居住、度限制、债务、通俗、生活、权益、扣押、家属、抚养、房屋、冻结、地理

D922.181(中国法律)

2011-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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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03

11-160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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