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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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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法释”2010”15号<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的出台,解决了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批复>,现对<批复>制定的背景和内容作如下说明.一、<批复>出台的必要性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作了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司法实践中对该条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1.该条是对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情形下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作出的规定.2.无论原告是否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都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监禁、劳动教养、提起、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问题、批复、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例外规定、必要性、内容

D922.17(中国法律)

2011-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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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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