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10年12月31日施行.现对<批复>的内容介绍如下.一、制定<批复>的背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1982年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此后,国家先后出台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和鼓励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民办学校数量迅猛增加.
资不抵债、民办学校、集体经济组织、清算问题、批复、教育事业发展、党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教育改革、义务教育法、审判委员会、优先发展、宪法、事业组织、社会力量、人力资源、内容介绍、科教兴国、合法地位、法律规定
F231.5(会计)
2011-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