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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公司对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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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秦智渊.被告:广东省清远市江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被告: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隆公司).原告系职业摄影师,于2005年9月28日采用蓝夜拍摄手法拍摄完成涉案摄影作品”浦江两岸”.2008年12月22日,该作品由上海美术馆收购,用于冲抵原告所欠该馆的费用,收购价格1.28万元.2009年5月4日,该作品由上海市版权局予以登记(作登字:09-2009-G-028).

小商品市场、管理公司、销售、侵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摄影作品、原告、上海市、收购价格、拍摄手法、经营管理、被告、摄影师、清远市、美术馆、广东省、版权局、职业、浦江、费用

D923.4;D920.5(中国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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