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条款的识别与认定
”案情”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东方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德国·裕宝银行(以下简称褡宝银行).2002年11月7日,东方公司与K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该合同第十三章仲裁条款约定,(a)船级社的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与本合同或说明有关的任何技术上的争议或任何分歧,各方可在协商一致后将争议提交船级社或类似的其它专门机构,其决定将是最终的,决定性的,并对各方均有约束力.(b)仲裁程序:如果各方不同意按上述(a)节解决争议,可将争议按下述约定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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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4(国际法)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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