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雇员致伤雇主的责任承担
”案情”原告(被上诉人):游国兵.被告(被上诉人):李达文.被告(被上诉人):重庆龙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龙运合川分公司).被告(被上诉人):重庆金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合川支公司).第三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重庆分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雇员、雇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分公司、重庆市、合川、被告、永安、水泥公司、汽车运输、财产保险、第三人、原告、李达、案情
D922.14;D922.284;D920.5(中国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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