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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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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下简称港闸支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建国.原审第三人:石李萍.2006年2月1日,港闸支行与陆建国签订了购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港闸支行向陆建国提供贷款35万元,由陆建国提供其名下的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西村33幢403室作抵押担保,借款用途为购房,借款期限为240个月.

刍议、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港闸、上诉人、借款合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南通市、购房、抵押担保、第三人、原告、用途、签订、虹桥、贷款、川区、被告、案情

D923(中国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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