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适用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下简称港闸支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建国.原审第三人:石李萍.2006年2月1日,港闸支行与陆建国签订了购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港闸支行向陆建国提供贷款35万元,由陆建国提供其名下的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西村33幢403室作抵押担保,借款用途为购房,借款期限为24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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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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