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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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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沈磊、薛峰原系江苏蓝色快舟都市连锁旅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快舟公司)的业务部员工.2007年11月,被告人吴浩瑜得知其表弟沈磊所在公司欲在南京租赁房屋,开发旅店业务,就在报纸上刊登求租广告.南京夫子庙健康路的张某某有房屋出租,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找到吴浩瑜商谈.吴浩瑜告知沈磊.蓝色快舟公司负责人在听取汇报并现场实地查看后,派沈磊、薛峰负责商谈在南京的房屋租赁事宜.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被告人、委托代理人、租赁房屋、听取汇报、旅店业、房屋租赁、房屋出租、夫子庙、员工、现场、连锁、江苏、健康、广告、管理

D924.392(中国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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