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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互碰,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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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中陆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09年9月23日,原、被告就浙B83507号车、浙B8707挂号车签订了交强险、三者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条款,合同于当天生效.2010年1月6日,岳建新驾驶浙B83507(浙B8707挂)车,经甬金高速公路往宁波途中,因踩刹车导致车头甩撞上挂车,致使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挂车、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宁波、集装箱储运、车辆损失险、交通事故、高速公路、财产保险、被告、交强险、分公司、中国、原告、条款、刹车、签订、免赔、驾驶

D922.284;D920.5(中国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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