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债权的救济途径是更正和诉讼,而非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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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债权的救济途径是更正和诉讼,而非劳动仲裁

引用
”案情”原告:朱先吾.被告:宜春创新科技学校(以下简称创新学校).朱先吾系宜春学院的教师.2007年1月11日,朱先吾(作为乙方)与创新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窦学东(作为甲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创新学校的副校长,由乙方全权负责学校除财务以外的各项事务,聘任期限为三年.

职工、劳动债权、救济途径、诉讼、新学校、法定代表人、宜春、创新科技、协议书、副校长、原告、学院、事务、任期、签订、聘请、教师、财务、被告、案情

D922.291.92;D922.5;D920.5(中国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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