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窃物品性质存在重大认识错误的处罚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对所窃物品性质存在重大认识错误的处罚

引用
”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东生(又名张东升),男,小学文化,系无锡市双全机械制造厂电焊工.2008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物品性质、认识错误、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机械制造厂、刑事拘留、锡山、公诉机关、江苏省、公安局、电焊工、被告人、小学、文化、山区、分局、逮捕、案情

D924.3;D920.5(中国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1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人民司法

1002-4603

11-1602/D

2011,(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