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动产登记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生效前不享有真正的完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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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动产登记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生效前不享有真正的完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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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车英(化名).被告:万某.被告:李某.车英与万根(化名,于1979年12月死亡)系夫妻,共生育万某等5个子女.被告万某与李某系夫妻.2002年10月,车英向他人购买无锡市中桥二村53号302室房屋,并于次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为了便于今后房屋的继承,2005年5月,车英与万某以虚构房屋买卖事实的方式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万某、李某名下.同年6月1日,万某、李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6月20日,车英在一份打印的遗产继承书上盖章并按手印.该遗产继承书载明:本人车英,现年83岁,生有万某等五位子女.本人在世时,有中桥二村53号302室产权房一间,本人百年后,本人的产权房由五位子女平均继承.为此本人特立遗产书一份.本书五位子女各留一份,签字生效.本人为了减少百年后遗产继承手续上的麻烦,于2005年6月把本人现有的中桥二村53号302室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万某,并委托儿子万某待本人百年后,代本人将中桥二村53号302室的房屋产权分割为五份,让本人的五位子女继承遗产.特此立据为凭.万某等五位子女亦在该遗嘱中遗产继承人签字处分别签字.

不动产登记、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房屋产权、子女、签字、产权房、被告、权证、过户、夫妻、房屋买卖、产权分割、无锡市、继承人、原告、虚构、委托、死亡、手印

D920.5;D923(中国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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