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实施管理的性质
”案情”原告陈寿友.被告:淮安市清浦区和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和平卫生服务中心).原告陈寿友退休前系淮安市清浦区乡村医生.1985年,原告获得乡村保健医生资格证书,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被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卫生院聘为后左门诊室室长,2002年被清浦区卫生局明确为和平镇乡村主治医师,2003年1月至12月被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卫生院聘至唐桥村卫生室工作,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被和平镇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聘为和平镇唐桥村日常诊疗、预防、保健的乡村医生.原告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期间,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等各项荣誉.2002年10月,和平镇卫生院开始统一为包括原告在内的乡村医生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告陈寿友于2006年1月12日补缴了自己1994年1月至2002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13633.21元.2009年4月,和平镇卫生院更名为和平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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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5;D922.16;D922.5(中国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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