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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不是破产清算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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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中信银行).被申请人:安信达(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达公司).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安信达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592万美元,系外国法人(西萨摩亚)安信达有限公司独立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3月,安信达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上海松江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总经理刘建中被逮捕.与此同时,安信达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离华,安信达公司因此陷入全面停产.停产后,安信达公司资产状况不断恶化,既有债务无法清结,新的债务又不断产生.及至2009年8月27日,安信达公司的债权人无锡中信银行向无锡中级法院申请对安信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资不抵债、破产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无锡分行、中级人民法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走私犯罪、资产状况、注册资本、债务、西萨摩亚、外国法人、停产、立案侦查、金属制品、海关缉私、公司董事

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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