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应对地铁施工导致的房屋损坏承担瑕疵担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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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对地铁施工导致的房屋损坏承担瑕疵担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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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克梦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梦妮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金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006年8月23日,克梦妮公司(出租人)与上海康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租人,以下简称康旭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克梦妮公司将位于云福大厦裙房共计768平米的涉案房屋出租给康旭公司用于典当行经营,租期为2006年10月16日至2013年10月15日,月租金为14万元.租赁期内,克梦妮公司保证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租赁期内,克梦妮公司不及时履行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康旭公司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克梦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金公司注册成立后代替康旭公司承担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

出租人、地铁施工、房屋出租、瑕疵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租赁合同、上诉人、赔偿责任、原告、人身损害、权利义务、合同约定、公司财产、附属设施、反诉、典当行、被告、安全状态、承租人

D920.5;D923.6(中国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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