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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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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万震宇.被告:新天地华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被告:谢斌全,系新天地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谭文义,系新天地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王群勇,系新天地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第三人:东莞市安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公司).原告万震宇系东莞市寮步镇新天地华庭的业主.新天地华庭物业小区已成立了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了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2日在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根据东莞市房产管理局2009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寮步新天地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备案通知书》显示,新天地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由11人组成,主任谢斌全,副主任谭文义、王群勇,任期至2009年10月21日.新天地华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但至今尚未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撤销权、新天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业主大会、被告、原告、有限公司、选举、物业小区、物业管理、任期、备案、安庆、通知书、寮步镇、第三人、筹备组、案情

D920.5;D922.181;D923.2(中国法律)

201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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