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兼议未成年学生损害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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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兼议未成年学生损害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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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学原理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构成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非监护责任。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前.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则根据受害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和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严格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有必要在全社会建立社会保险救济机制,通过社会化救济的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损害风险。确保受害学生的损害能够得到救济.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害事故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

未成年学生、赔偿案件、校园伤害、有效防范、损害、裁判规则、风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922.183(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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