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牌正常行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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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牌正常行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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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的机动车未经登记便上路行驶,被他人违法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并不因其驾驶的机动车未登记或无驾驶证而必然要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判定.当扶养人是城镇居民(或作为城镇居民对待)而被扶养人是农村居民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的身份为基准来确定,即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不能因为被扶养人是农民,其生活在农村而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同时,当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现行法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应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但原告单独提起民事赔偿并同时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对其精神抚慰金请求应予支持.

行驶、精神抚慰金、扶养人、交通事故、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民事责任、驾驶、人均消费性支出、行为、生活消费支出、民事侵权责任、机动车、支持、原告、刑事责任、现行法律、请求、民事诉讼、民事赔偿

D9(法律)

2009-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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