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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行政拒绝行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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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拒绝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予以明确拒绝的行为.关于行政拒绝行为的性质,目前并不明确,这源自于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争议.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目前存在较大争议,其中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并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所列举的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或不予答复,拒绝相对人要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不予答复,不发给相对人抚恤金的行为都认定是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而纳入行政不作为之列.

法院、行政不作为概念、行为、行政机关、相对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争议、申请、履行职责、观点、答复、许可证、人身权、抚恤金、财产权、性质、问题、代表、存在

D9(法律)

2009-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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