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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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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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该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但是有关该责任的性质、适用情形、归责原则等诸多问题,理论上存在困惑,行政法学界和民法学界均对该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登记错误、登记机构、行政法学界、问题、适用情形、归责原则、物权法、性质、损害、理论、困惑、存在

D9(法律)

2009-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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