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法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
@@ 我国199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均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一原则虽然在立法上确认较早,但真正引起国人的讨论乃至国际的关注,却是开始于立法规定10年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对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山东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行政纠纷(以下简称舒案)的二审判决之后,直至200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现行专利法律规范对本案作出再审判决,最终澄清了对有关问题的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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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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